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河北省三河市人,1985年10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5********,汉族,高中文化,廊坊市**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捕前住廊坊市安次区**园**室。2019年12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2020年6月17日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系廊坊市**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理。2019年11月,被害人刘某甲与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廊坊市**有限公司**分公司作为居间方与购房人刘某甲和卖房人李某某、刘某乙签订居间服务合同。被告人贾某某谎称廊坊市**有限公司**分公司具有资金托管资格,后又出具虚假存量房资金交易托管证明,以资金托管为名让刘某甲将购房款1648000元转给由被告人贾某某实际持有的陈某某名下623052100000453****的农业银行卡,该笔款项被贾某某用于个人使用。
2019年11月,被害人吴某某与马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廊坊市**有限公司**分公司作为居间方与购房人马某某卖房人吴某某签订居间服务合同。被告人贾某某谎称廊坊市**有限公司**分公司具有资金托管资格,以资金托管为名让被害人吴某某将150000元转到贾某某持有的621799146001023****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后贾某某返还给吴某某20000元,剩余款项被贾某某用于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刘某乙、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贾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数罪并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蕾
检察官助理:郭静漪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送。
2.案卷材料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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