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200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住**街道**委**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贾某某得知其上家“小哥”(具体身份不详,在逃)以每张卡30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新办的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电话卡,贾林潼以每张10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收购银行卡交给“小哥”。2019年9月4日6时许,贾某某准备将信用卡从昆明运输到临沧,在昆明长水机场被抓获,当场查获他人银行卡24张及配套U盾、电话卡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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