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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夏邑县****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31日,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涉嫌妨害公务罪,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5时许,夏邑县公安局何营派出所接到夏邑县何营乡汤庄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卡点人员汤某某报警称:在夏邑县何营乡汤庄村村委会门口防疫卡点有人闹事。接警后,何营乡派出所副所长付某、民警高某、辅警王某着警服、开警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查明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去汤庄村其大姐家,路过何营乡汤庄村防疫卡点时,不配合卡点工作人员工作,私自闯卡时被卡点绳子绊倒,后辱骂恐吓防疫卡点工作人员达10余分钟。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贾某某拒不配合民警的调查询问,随意辱骂恐吓民警。辅警王某制止其辱骂行为时,贾某某不听劝阻并用脚朝王某腿上踢,将其口头传唤并带至警车上后,贾某某在警车内辱骂恐吓并用“让你们打人出大事,小孩出小事,要是不出事,我不姓贾”等恶劣语言恐吓威胁处警民警。民警高某制止其辱骂行为时,贾某某拒不配合,用手殴打民警高某,又用手殴打辅警王某和正在驾驶车辆的民警付某。2020年8月28日,何营派出所民警付某、高某、王某出具谅解书,对贾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资料;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擅自冲闯疫情防控卡点,不听疫情防控人员劝阻,辱骂疫情防控人员,公安机关出警后,贾某某仍不听劝阻,辱骂、殴打公安机关处警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贾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光辉

检察官助理:闫向楠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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