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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安阳市殷都区**大道**号院**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因家庭矛盾报警,民警到安阳市殷都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处警过程中,贾某某情绪激动,拿菜刀吓唬民警,并用手抓民警衣领,将民警推倒,抢夺民警的执法记录仪,造成民警李某某胸部被抓伤,警服上衣被扯掉两粒纽扣;协警赵某某警服上衣被扯掉三粒纽扣。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贾某甲、赵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爱华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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