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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73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副*号*号楼*层**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干休所。2011年12月31日,因犯强奸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在本市莲湖区某干休所**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与前妻张某甲、父亲贾某乙等家属发生冲突,并持榔头打砸家具,贾某乙见状报警。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桃园路派出所民警张某乙、辅警秦某某,接“110”指令出警到达现场,在询问情况时,贾某某与其父再次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因现场失去控制,为防止意外发生,出警民警口头传唤贾某某回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出门后,贾某某以手电光照在脸上为由,将张某乙所持警用手电打落,张某乙使用警用喷雾控制贾某某,贾某某扑上前用拳脚踢打张某乙,秦某某见状上前共同将其制服。经诊断,张某乙伤情为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左眼挫伤;秦某某伤情为右上肢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甲、贾某乙、杨某、贾某丙、秦某某证言;4、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截图及指认;5、张某乙、秦某某身份证件、执法证明; 6、现场指认笔录;7、诊断证明,伤情照片;8、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书证。

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莲湖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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