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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庄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18时39分,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派出所民警王某某、辅警杨某某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着警服、驾驶警车前往济南市章丘区**商业广场南门口**店打架纠纷警情现场依法执行公务。在对被告人贾某某依法进行询问、口头传唤时,贾某某拒不配合,并采取手掐颈部、脚踹腹部的暴力方法阻碍民警王某某依法执行职务,后被民警控制传唤至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王某某颈部损伤为轻微伤。经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贾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为抑郁症发作,贾某某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该条第四款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晴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65313****)。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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