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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妨害公务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厂东墙平房区。2009年7月29日因赌博被达拉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2011年11月11日因赌博被达拉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2012年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达拉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达拉特旗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晚,被告人贾某某邀请多位好友在达拉特旗**镇**烤吧喝酒庆祝生日,酒毕结账时因损坏物品赔偿问题与烤吧店主发生争执,烤吧店主报警。接警后达拉特旗**镇**派出所民警尚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驶警车、着制式警服至现场处警。在处警过程中贾某某无故在民警尚某某左脸部打了一耳光,阻碍民警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无故殴打处警民警,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 婷

检察官:蒙小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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