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晚,被告人贾某某邀请多位好友在达拉特旗**镇**烤吧喝酒庆祝生日,酒毕结账时因损坏物品赔偿问题与烤吧店主发生争执,烤吧店主报警。接警后达拉特旗**镇**派出所民警尚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驶警车、着制式警服至现场处警。在处警过程中贾某某无故在民警尚某某左脸部打了一耳光,阻碍民警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无故殴打处警民警,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何 婷
检察官:蒙小兰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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