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1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北臧村派出所民警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处理110警情时,被告人贾某甲辱骂民警,并以拳打、脚踢等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致使民警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
检察官助理:崔璨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366367****,保证人贾某乙,联系方式-15600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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