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96********,汉族,小学文化,住天津市大港区**镇**村**小区**(户籍地为天津市大港区**镇**村**号)。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贾某某多次在其位于大港区**镇**村的家中及其驾驶的白色启辰R50轿车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8月14日,民警在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将被告人贾某某口头传唤至大邱庄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思宇
检察官助理 刘宏帅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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