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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蒙古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河北省平泉市人,现住宽城满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贾某某与其男友屈某某(已判决)共同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祥泰小区24号楼1单元1041室日租房。2020年2月9日,贾某某、屈某某和刘某某、张某某购买冰毒,后贾某某提议到其与屈某某共同租住的日租房内吸食冰毒。贾某某又联系其朋友曹某某到其日租房吸食冰毒。2020年2月10日凌晨左右,屈某某与贾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曹某某一起来到宽城镇祥泰小区24号楼1单元1041室内,贾某某和刘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刘某某等证人证言;3.辨认地点等笔录;4.微信转账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丽娜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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