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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19〕764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镇**村**组,住常州市天宁区**家园**幢**室。被告人贾某某曾因吸毒,于2008年3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吸毒,于2017年5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后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2月26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在本市天宁区**家园**幢**室,先后3次容留史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于2018年7月下旬的一天,在本市天宁区**家园**幢**室,容留史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2.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8年9月左右的一天,在上述地点,容留史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3.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上午,在上述地点,容留史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因吸毒被抓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被告人贾某某、证人史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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