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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11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0********,汉族,中专,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嘉西路****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9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伙同程某某,吴某某在其家中客厅沙发上用锡箔纸采取烫烤的方式吸食冰毒,冯某某和吉某某得知后也来到贾某某家中五人一起轮流吸食冰毒。11月28日凌晨1时许,蒋某某来到贾某某家,将冯某某购买的冰毒交予冯某某,并与冯某某,吉某某和贾某某吸食。

2019年12月12日贾某某被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搜出袋装红色颗粒0.14克,经鉴定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峰

2020年4月26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关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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