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9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伙同程某某,吴某某在其家中客厅沙发上用锡箔纸采取烫烤的方式吸食冰毒,冯某某和吉某某得知后也来到贾某某家中五人一起轮流吸食冰毒。11月28日凌晨1时许,蒋某某来到贾某某家,将冯某某购买的冰毒交予冯某某,并与冯某某,吉某某和贾某某吸食。
2019年12月12日贾某某被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搜出袋装红色颗粒0.14克,经鉴定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峰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关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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