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271号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至9月间,被告人贾某某结伙衣某某、李某甲(均已判决)经事先预谋,通过微信联系、介绍,安排周某乙、陈某某、许某某等人在其租赁的杭州市萧山区**公寓的数间房间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7月2日,被告人贾某某结伙衣某某容留、介绍许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大厦一房间内与周某甲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2、2017年7月7日,被告人贾某某结伙衣某某容留、介绍许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大厦一房间内与周某甲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3、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贾某某结伙衣某某容留、介绍许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大厦一房间内与周某甲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4、2017年7月29日,被告人贾某某结伙衣某某容留、介绍陈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大厦一房间内与沈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5、2017年7月29日,被告人贾某某结伙衣某某、李某甲,容留、介绍陈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大厦一房间内与鲍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6、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贾某某结伙衣某某容留、介绍陈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柏某某大厦一房间内与周某甲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7、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贾某某结伙衣某某容留、介绍陈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大厦一房间内与周某甲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8、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贾某某结伙衣某某容留、介绍陈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大厦一房间内与周某甲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9、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贾某某结伙衣某某容留、介绍陈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大厦一房间内与葛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10、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贾某某结伙衣某某容留、介绍陈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大厦一房间内与唐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11、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贾某某结伙衣某某、李某甲容留、介绍陈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大厦一房间内与孙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12、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贾某某结伙衣某某容留、介绍陈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柏某某大厦一房间内与裴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13、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贾某某结伙衣某某、李某甲容留、介绍陈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大厦一房间内与金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14、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贾某某结伙衣某某容留、介绍陈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大厦一房间内与周某甲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15、2017年9月6日,被告人贾某某结伙衣某某容留、介绍周某乙在杭州市萧山区**公寓楼一房间内与华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16、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贾某某结伙衣某某、李某甲容留、介绍周某乙在杭州市萧山区**公寓楼一房间内与刘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17、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贾某某结伙衣某某容留、介绍周某乙在杭州市萧山区**公寓楼一房间内与周某甲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18、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贾某某结伙衣某某、李某甲容留、介绍周某乙在杭州市萧山区**公寓楼一房间内与鲍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19、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贾某某结伙衣某某容留、介绍周某乙在杭州市萧山区**大厦一房间内与高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9月7日到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衙前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租房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沈某某、葛某某、唐某某、孙某某、裴某某、金某某、华某某、刘某某、鲍某某、高某某、郭某某、屠某某、陈某乙等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同案犯衣某某、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贾某某及有关同案犯、证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表示认罪认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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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李坤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联系电话176********)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4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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