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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寻衅滋事、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某某,男, 196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6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违法犯罪前科: 2017年1月12日,2019年11月28日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大关县公安局分别拘留5日和8日。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了本案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因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贾某某可能还涉嫌交通肇事罪需要追诉,遂在2020年6月15日将案件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2日19时许,**镇**村委会民政助理员王某某和大关县编办驻**村扶贫干部余某某下乡返回村委会途中遇着贾某某,因贾某某为其母亲申请的临时救助还差相关的复印件,王某某就叫贾某某留个电话改天通知他来交,贾某某把电话号码留给王某某后,就把自己的三轮摩托车骑到其女儿家屋内停好,之后走到潘某某家对面的公路上,又遇着王某某和余某某,贾某某就对王某某和余某某说:“他妈的,前段时间老子啥子都交给你们了,还差这样差那样,卡这样卡那样的”,这时余某某就对贾某某说:“政府办事有政府的规矩,叫你复印来蛮就是了嘛”,贾某某听了就用手中的手电筒照着余某某的眼睛骂到:“日你家妈,只有你们的规矩多,老子家那个房子就这样算了蛮,看来不整翻两个老子家那个事情就得不到解决”,余某某叫贾某某不要乱骂人,这时贾某某就从地上捡起来一块空心砖的断块准备打余某某,余某某就去抢贾某某手中的石块,两个人就扭在了一起,一直扭到保某某家的卷帘门,还把卷帘门给撞开了,两个人都倒在了卷帘门里面,这时王某某和后来赶到的潘某某就去劝贾某某,把贾某某和余某某拉开后,贾某某还用脚踢余某某。在劝架的过程中,王某某也被贾某某踢了两脚,余某某从地上起来后,就发现手和脚疼痛,后经昭通市人民医院检查,余某某左胫骨平台及腓骨上端骨折、左前交叉韧带损伤、创伤性滑膜炎、左腘窝外侧肌肉损伤、右手第五指指伸肌腱断裂。经大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2019年11月28日11时许,县乡扶贫干部甘某某与**村委会总支书记陈某某、**村委会监委会主任张某某到贫困户贾某某家进行走访,贾某某扬言自己家房子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不准走访干部离开,并将自家的大门锁起,将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三人关在自己家的屋内,非法限制三人的人身自由达一小时左右。在这期间,贾某某采用言语及钢钎威胁工作人员,后经匿名举报人报案,悦乐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才将三人解救带离。

3、2019年3月15日12时许,贾某某因自己的房子经危房改造后被风掀开了房顶,一直未予修复,多次找**村委会总支书陈某某解决此事未果,遂将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开到**村委会,堵住村委会大门口,并用低音炮放音乐长达一小时左右,严重影响了**村委会的正常办公秩序,期间,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对贾某某进行劝阻,但贾某某不听劝告,后经悦乐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才予以制止。

4、2017年11月17日,贾某某拿着一百元面值一张的人民币共计四千元左右来到**村委会办公室,要求村委会帮助解决一个异地搬迁名额,经村总支书记陈某某反复劝解说他不符合搬迁条件后,贾某某仍在村委会不停的叫嚣,在曾某某报警后贾某某才离开,随后的当天又两次来到村委会无理取闹,影响村委会正常工作。

5、2017年1月12日,贾某某在醉酒后到**镇**村**村民小组杜某某家,找到在杜某某家帮忙的杨某某,抓住杨某某的衣领,并手持一把水果刀声称要把杨某某“解决”掉,在被旁人劝开、杨某某都躲到杜某某家厨房后,贾某某依然多次冲进厨房辱骂杨某某

6、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核载2人)由永善县**乡**街上往大关县**镇方向行驶,23时30分许,当车行至**大桥桥头处转左弯时发生侧翻,造成车上人员姚某某死亡,贾某某自己受伤,车辆受损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贾洪忠涉嫌寻衅滋事罪案证据:

1、书证:某某正、侧面照,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和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余某某住院病历,贾某某户情况说明,情况说明2份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余某某、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某某所受损伤程度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证据:

1.书证:某某、姚某某身份证照片,永善县交通警察大队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技术鉴定委托书,道理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乙醇)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自己需要搬迁或被政府加固的房屋屋顶被风掀开为由多次找其居住地的村委会工作人员及驻村工作人员,在其要求得不得满足的情况下便对村委会工作人员及驻村工作人员辱骂、殴打、非法限制村委会工作人员及驻村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滋扰村委会正常办公,怀疑同村村民杨秀国背地里说了其坏话,在公共场合持凶器对该被害人进行辱骂、恐吓等“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致其妻死亡,自己受伤,车辆受损且负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光荣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398页。

3.证据目录、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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