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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住址同上。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22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桥**号楼**单元**内,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谢某某、刘某某在一旁劝架。后被告人贾某某持刀将王某某、谢某某、刘某某三人扎伤。经鉴定:谢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9年11月29日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雪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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