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枣庄市峄城区**镇**村,现住峄城区**庄**号楼**单元201。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4月22日12时许,峄城区**镇**村拟选任村支部书记,被告人贾某某与二哥贾某丙去村部为父亲贾某乙助威,贾某丙在村部办公室前看到孙某某,便与被告人贾某某一起对孙某某进行殴打,其间被告人贾某某从地上拾起半块砖头将孙某某头部砸破,贾某丙试图拉拽制止被告人贾某某继续殴打,随即被告人贾某某与孙某某也被众人拉开。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人体轻微伤。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供述,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人贾某乙、贾某丙、李某某6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娟
检察官助理:房卓亚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6434****。
2.侦查卷2册、书证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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