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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州市贾汪区********号。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持斧头从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寺山村家中步行至紫庄镇郑集村铁路桥西边的路上时,桑某某驾驶轿车经过,因嫌桑某某的车灯太亮,举起斧头拦截桑某某车辆。桑某某驶离后,被告人贾某某持斧头步行至大吴镇程楼村村委会西门路上时,遇到对向走来的张某某,因嫌张某某看他,遂抓住张某某的衣领,并持斧头对其言语恐吓,张某某挣脱开后报警,被告人贾某某听到张某某报警后持斧头追逐张某某并言语恐吓张某某。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陈某某、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为发泄情绪,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俊景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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