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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以来,被告人贾某某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向政府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先后到国家信访局等国家部门上访40余次,抚宁区**镇**管理区政府为此多次接访、劝返,严重影响了当地政府正常的办公秩序,当地政府为此花费了大量精力并为此花费了大量的经费,**管区因为贾某某上访共花费5万余元,在接访过程中贾某某让政府工作人员为其支付上访过程中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等费用,为此政府工作人员自己支付不能报销费用约1万余元;

2、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以来多次组织已经息诉罢访的原上访人员卢某某、孙某某及唆使没有上访意愿的群众王某甲、王某乙随其一同到国家信访部门上访,给当地政府施压,来满足其不法的目的。其中该带领吴某某、孙某某多次到石家庄、北京等地上访;

3、被告人贾某某在签订息诉罢访书后于2019年3月27日,3月28日,6月24日,6月28日,7月5日,7月18日六次进京上访,其行为被秦皇岛市抚宁区信访局认定为恶意登记,其中连续三次冒用他人信访事项在国家信访局登记。

4、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贾某某和吴某某、李某某等人从北京被**管区工作人员惠某某等人接访回来,次日在坐K959次列车行驶快到玉田站时,贾某某声称自己有心脏病,要求去医院,不听列车长的安排,拒不下车,导致该列车晚点了大概有15分钟发车。造成后方车辆也要推迟进站或者推迟驶过,旅客的乘车时间也受到了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管区关于贾某某信访情况的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上访的形式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恶意登记,造成全区信访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少青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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