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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94********,汉族,初中肄业,**烧烤店**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村**号黄石市黄石港区**社区**大厦**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晚1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在本市**路**门口大声喧哗,被害人黄某某朝其看了几眼。贾某某认为黄某某用眼睛“横”他,上前发生言语争执,并用拳头殴打黄某某面部。黄某某被打后,跟随贾某某至**路口,并报警。贾某某知晓黄某某报警后,冲过去又用拳头殴打黄某某面部。当贾某某行至**地下停车场时,因黄某某不让其离开,贾某某用塑料锥桶砸向黄某某,被黄某某躲开,贾某某再次上前用拳头殴打黄某某面部。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等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翁某某苏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公共场合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施向东

检察官助理   杨波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在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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