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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寻衅滋事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54********,满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2日18时许,在桦南县桦南镇宏昌村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商店内,被告人贾某某因向王某甲购买白酒未果,便借故生非,持尖刀将王某甲肩部、胳膊及腹部刺伤,后外逃至辽宁省岫岩县。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腹部开放性刀伤、大网膜破裂;急性腹膜炎、腹腔积液;左胸皮肤裂伤;左上肢皮肤贯通性刀伤,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岫岩县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贾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乙、丁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洋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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