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路**号**。因吸毒于2020年7月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30日被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7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于2020年7月1日4时30分许,在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宾馆使用自制工具吸食冰毒后,驾驶其车牌号为辽C****0的白色起亚轿车行驶至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与**路交通岗时,贾某某因吸毒致幻驾车对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辽C****1的出租车进行拦截,并用白色起亚轿车的车头故意撞向出租车的车尾,出租车司机张某某及车内搭乘的四名乘客下车后,贾某某继续驾驶起亚轿车冲向五人,五人躲避后贾某某驾车经中华路向南离开现场。经估价,出租车尾部维修价格在2020年7月1日同一品质市场总价格为人民币49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甲、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立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吸毒后驾车随意冲撞出租车造成出租车损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谷 悦
代理检察员: 毕建宇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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