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街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贾某某在长春市朝阳**小区**栋**单元**室,利用赌博网站开设“百家乐”赌局,至11月初,随着参赌人员增多,贾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租下该小区**栋**单元**室继续从事开设赌场行为。期间贾某某雇佣田某某(另案处理)在现场跑腿打杂。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不特定参赌人员参赌投注,贾某某按投注赌资流水的百分之一抽头渔利,其涉案赌资数额达人民币90万元以上。直至2020年1月9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将该处赌博窝点捣毁,并将张某某、田某某抓获。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指认犯罪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银行明细账;
2.证人证言:张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贾某某供述;
4.辨认笔录:张某某被房东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隋昊霖
检察官助理 陈思宇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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