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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公诉刑诉〔2019〕43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04198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户籍所在地: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于2019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王某某(已判)租用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69号房屋并成立成都**娱乐有限公司。从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王某某、杨某某(已判)在该公司内以投掷飞镖轮盘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贾某某系该赌场管理人员。2018年1月16日凌晨,公安民警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挡获王某某、杨某某以及聂某某、蒋某某、余某某等5名参赌人员和陈某某等23名围观群众,现场查获抽头渔利金额人民币2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春林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现暂存于彭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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