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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84********,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号楼**楼**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与张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以(2016)豫0811民初2719号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贾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其利息,2017年3月1日该判决生效。2017年3月26日、2017年5月18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分别对被告人贾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期间该院通知被告人贾某某履行判决、裁定,但被告人贾某某拒不履行。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贾某某明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尚未履行,仍将其名下位于郑州市**村**号院**号的房产以14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所得款项中有531329元转入其亲属黄某某的个人账户,后被告人贾某某大部分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致使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浮光宝

                                         李  璐                                  检察官助理:丁艳敏

                                  2020年 5 月 29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解放区**号楼**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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