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甘肃省陇西县**镇**巷**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月1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陇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陇西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陇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陇西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小区1#、3#楼工程项目,承包后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3#楼整体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李某甲,李某甲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王某甲,王某甲雇佣许某某、王谋乙、王某丙、谢某某等人在该工程务工。2018年10月29日,该工程因拖欠工资许某某等30名被害人到陇西县人社局投诉,陇西县人社局于2018年12月3日向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按期整改,之后该公司拒未改正。陇西县人社局将该案移送陇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将拖欠的30名农民工工资235208.5元,汇入陇西县公安局保障金账户后,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全额发放。
2015年5月,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陇西**大厦、**家园1#、5#商住楼及地下车库等工程项目,承包后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大厦整体工程转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梁某某,将**家园1#、5#楼主体工程又分包给了李谋乙,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范某某、李某丙;梁某某又将**大厦工程分包给刘某甲等人,李某乙又将天马家园1#、5#工程分包给了夏某某等人,这些分包组各自雇佣农民工务工。2017年9月工程完工后,因用工单位一直拖欠农民工工资,先后有多名农民工到陇西县人社局投诉。2018年12月19日陇西县人社局向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按期整改,该公司拒未改正。陇西县人社局将该案移送至陇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4月9日,将拖欠**大厦、**家园1#、5#商住楼工程的41名农民工的工资1104054.38汇入陇西县公安局保障金账户,陇西县公安局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全额发放。
被告人贾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同意适用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办案说明等;
(2证人刘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作为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在侦查环节已全部发放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可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爱民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0159****);
2.案卷材料1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