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贾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6227271992********,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镇**村**组**号,捕前住甘肃省瓜州县**镇**村**组**号,群众,务工人员。2013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撤销2013年1月4日所判缓刑,与2013年1月4日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2016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告人贾某某在敦煌市敦煌**务工期间,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与被害人张某某(残疾聋哑人)取得联系,后多次纠缠要求认识张某某,张某某同意后二人互加微信。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微信与张某某聊天时,发现张某某面容姣好,且内心单纯、善良,便产生骗取张某某信任,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时骗取张某某财物的想法。之后,被告人贾某某向张某某谎称自己曾参军入伍,且现为敦煌市公安局**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同时以愿意与张某某“谈恋爱、结婚”为由与张某某保持联系。张某某相信了贾某某的谎言,认为人民警察是值得信任和托付的,遂同意与贾某某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初次见面后,贾某某又多次约张某某外出,并主动诱骗张某某与其先后在敦煌市**镇**客栈、**客栈、**旅馆内发生三次性关系。2019年4月21日至6月19日,被告人贾某某又以“买衣服、交车费、亲人住院、朋友随礼”等虚假理由向张某某骗取财物。张某某相信贾某某系人民警察,值得托付,便一次次向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给付财物。期间,为进一步骗取张某某信任,消除张某某怀疑及其冒充人民警察的事情不被拆穿,被告人贾某某又向张某某编造了自己购买楼房正在装修,装修好就与张某某结婚的虚假事实继续诈骗张某某。张某某基于贾某某编造的虚假事实,打消疑虑依然相信贾某某是人民警察,遂在贾某某的要求下继续把钱拿给毫无偿还能力的贾某某花费。2019年6月中旬,被害人张某某发现被告人贾某某骗取其感情及财物的事实后,向贾某某索要所给付的钱款,贾某某均找各种理由推脱,并将张某某的微信拉黑、删除,拒绝与张某某联系,致使张某某无法联系到其本人。经查,被告人贾某某冒充人民警察,以与张某某谈恋爱、结婚为由共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9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短袖夏执勤服一件、黑色特警服一套、黑色VIVO牌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等;3.证人殷某某、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搜查、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冒充人民警察,以谈恋爱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92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检察员:许凤玲
(此页无正文)
附:1. 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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