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现住安徽省寿县**航运公司**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8日,贾某某主动找秦某某在湖南省临湘市与湖北省洪湖市之间的水域购买一船盗采长江砂,约13500吨,规格在1.5mm-1.8mm,支付给秦某某24万元的购砂款,然后贾某某将13500吨长江砂运输至江苏省常州市的浮吊市场销售,获得约27万元的销砂款,获利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超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起诉书所列住处。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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