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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源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住辽宁省锦州市锦州市太和区**镇**村,货车司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肇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凌晨3时许,贾某某驾驶解放货车(辽G****3),在肇源县**镇附近装完原油后,在肇源县**镇**村附近公路行驶时被**工作人员抓获,现场扣押红色解放牌货车一辆(辽G****3),扣押涉案原油13.50吨,经检斤化验纯油12.40吨,价值人民币2815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涉案车辆照片、机动车信息、车辆挂靠协议、驾驶人信息、微信聊天截图、通话记录、原油回收证明、原油计算说明、 罐车单车计量报表、原油价格证明、情况说明、公安云搜索截图、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靳某某、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光盘;

4.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受人雇佣装运原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

检察官助理:李雨津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在大庆市第**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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