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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等案)_新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贾某某绰号二狗”),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2015年4月27日,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被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日。20202月1日,因本案故意伤害被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未执行)。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新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新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1日8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以此前进货时被害人宋某丙向其出售的橘子有好多烂橘子为由,在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西堡乡南大堡蔬菜市场找到宋某丙,要求退货,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后贾某某用削甘蔗的刀将宋某丙右手、左胳膊等处砍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宋某丙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

自2019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贾某某在新河县城内摆摊卖水果时,多次妨害新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执行职务。2020年4月2日上午,贾某某在新河县振堂路与新兴街交叉口西南角摆摊卖西瓜,城管执法人员进行集中整治街道秩序行动时,劝导贾某某到新河县东环市场摆摊,贾某某拒不听从劝导并腰插尖刀将自己的西瓜摔到新兴街道路上,导致道路堵塞、过路群众聚集围观,后贾某某无理要求城管人员给其一个说法。2020年4月8日上午,贾某某在新河县振堂路与新兴街交叉口西南角摆摊卖西瓜,新河县城管执法人员劝导贾某某到东环市场摆摊时,贾某某拒不听从劝导,并手持尖刀威胁城管执法人员,之后贾某某还将自己的物品扔到新兴街上,再次导致新兴街道路堵塞、过路群众聚集围观。

3.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新河县新华路与长虹街交叉口北侧的新河县东环市场内摆摊卖西瓜时,以对方故意将喇叭冲着自己为由,把同样摆摊卖西瓜的宋某甲、韩某某夫妇的喇叭踢倒,之后贾某某和宋某甲、韩某某夫妇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贾某某持刀将宋某甲砍伤、将韩某某拖到在地摔伤,导致二人受伤。经新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宋某甲、韩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2020年5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新河县振堂路与新兴街交叉口处摆摊卖水果,在交叉口东南角摆摊卖苹果的邢某某与摆摊卖衣服的李某某夫妇因占地发生纠纷,贾某某为了替邢某某撵走李某某,对李某某进行驱赶,强行将李某某货车车帮往上收,因此与李某某妻子刘某某发生撕扯打斗,贾某某从李某某的车上拽衣服往地上扔,刘某某到贾某某的西瓜摊摔了几个西瓜。此后贾某某拿刀追赶李某某,李某某报警。公安民警出警后要求双方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期间,贾某某则在现场抢走了李某某的车钥匙,并要求李某某赔偿明显高于摔坏西瓜价值的3000元人民币。李某某无奈之下联系汽车维修人员启动汽车,贾某某见状持刀威胁汽修人员进行阻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的削甘蔗刀、尖刀共3把;2.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郝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甲、李某某、宋某乙等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在摆摊卖水果期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多次阻碍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并有持刀威胁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东军

检察官助理:尤圣

2020年9月1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宫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作案用刀具三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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