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4日15时许,在永清县**乡**村小学南侧,被告人贾某某与陈某某因错车一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贾某某与陈某某互殴至陈某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鉴定书;
5.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贾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斌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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