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镇**号,无业。2003年10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27日解除取保候审。2012年4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宁县公安局调解处理;2013年7月10日因赌博行为被合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6年7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合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3月19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0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合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10月29日,宁县人民法院撤销合水县人民法院对贾某某判处缓刑一年的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于同年2月14日退回合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合水县公安局于3月13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26日下午,被害人郑某某和郑某甲因房屋装修纠纷将张某某殴打住院,张某某的表哥王某某遂联系被告人贾某某帮忙处理此事。次日凌晨1时许,郑某某同贾某某相约到合水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一楼六号张某某的病房协商解决此事,郑某某出发前从酒楼携带了一把水果刀和一把斧头。贾某某同王某某、唐某某、张某甲四人先到病房等郑某某。郑某某来后在同贾某某协商过程中发生争吵,郑某某掏出水果刀朝坐在病床上的贾某某戳去,贾某某躲过后拉起病床上的被子将水果刀打掉,郑某某又掏出斧头砍贾某某,王某某、张某甲上前抓住斧头同郑某某争夺斧头,贾某某遂起身朝郑某某面部打了几拳,又持起病房内的圆凳子朝郑某某的头部打了几下,致郑某某头部受伤流血。后被闻讯赶到现场的医生叫往医办室。郑某某受伤后即在合水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头皮撕裂伤、外伤性头痛、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郑某某所受损伤系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历及费用、收条、领条、户籍证明、合水县公安局西华池派出所情况说明、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王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徐某某、赵某某、郑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检验记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物品清单;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霞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据复印件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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