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02*********213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区**庄13户。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贾某1与被害人贾某2两家因老宅基地问题长期不和,2019年7月28日7时许,被害人贾某1因琐事与贾某1(被告人贾某某父亲)发生争执后相互撕扯,阜阳市公安局阜临路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到现场调解处理后双方离开。当日13时许,贾某1和其妻子、儿子再次到贾某1家讨要说法,在贾某1家附近路上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被告人贾某某得知后赶至现场,看到贾某2和其妻郝某某在对自己母亲张某某实施殴打,遂冲上前把贾某2拽倒在地上,并对贾某2按压击打,致使贾某2胸部受伤。2019年9月30日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贾某2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 证人郝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2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物证照片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智勇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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