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向城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我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与韩某某系夫妻,张某某与韩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4月5日16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发现张某某驾驶黑色传祺越野车行至兰陵县向城镇竹园村北乡间道路上与韩某某约会,遂驾驶银灰色铃木汽车撞击站在车边的张某某及其驾驶的车辆,并持刀追砍张某某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张某某存在体表多处创口,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黑色传祺越野车损失价值为2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京慧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三册;
3. 补查材料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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