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贾某某,(绰号“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辰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晚20时许,被害人欧某乙(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二级)手持半块红砖来到本县**镇**村二组贾某甲、陈某某家中,碰到贾的孙子被告人贾某某,便向贾某某索要“车布”,贾某某没有理采欧某乙,欧便手持红砖朝贾某某打了一下,贾某某躲开并随后朝屋外跑去,欧某乙见状便去追赶。后欧某乙被贾某甲、陈某某劝住,此时贾已跑至欧某乙家附近,见欧不再追赶后,便在其家屋边拿了一个木棒后返回。为稳定欧某乙情绪,贾某甲便假装去找“车布”,欧某乙、贾某某等站在堂屋门外。后贾某某见欧某乙转身欲往贾某甲家中走去,认为欧某乙会进屋持砖头危及其在屋中睡觉的两个堂妹生命安全,遂在欧某乙转身时用手中木棒对其头部猛击三下,致其倒地死亡。经鉴定,欧某乙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父亲贾某乙与被害人欧某乙父亲欧某甲达成了调解协议,贾某乙向欧某甲支付了欧某乙丧葬费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木棒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欧某甲、刘某某换等5人的证言;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建军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辰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木棒1根;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4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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