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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5时许,在瓦房店市**园**号楼楼下,被告人贾某某因为感情问题用手打了被害人王某某头面部,用脚踹了王某某腹部,致王某某受伤。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右侧第5-8肋骨骨折,左侧第9-11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杜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身体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苏雪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量刑建议书1份1页、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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