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沈西检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快递快递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委**组**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门市前,因电动车挡路问题同被害人吕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相互殴打,贾某某用拳多次击打吕某某面部,造成吕某某面部、鼻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贾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贾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抓捕经过、被害人就诊病历、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收条、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锐
检察官助理:王萌
2020年12月30日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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