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镇**庄**村**庄**号。2014年3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8月25日11时许,与到其家中索要债务的**镇**村村民李某某发生争吵和厮打,致李某某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曹)公(刑)鉴(法损)字[201]0941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来峰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一侧、检察卷宗一侧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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