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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贾某甲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30199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号,住无极县********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因和丈夫张某某解决离婚问题来到无极县**村张某某家,张某某欲逃避被贾某某拽住,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在张某某挣逃过程中其被贾某某用水果刀划伤手部和面部。经无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后双方民事部分调解,张某某表示对贾某某谅解。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贾某某到无极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英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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