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现住**区**村,群众。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6日21时30分许,在涞源县城区物资局西侧笑笑肉菜百货店门口,因琐事梁某某与贾某某发生口角,在撕打过程中,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保定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喜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轻伤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庆刚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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