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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于2020年2月21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阜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时许,在阜平县**乡**村,因感情纠纷被告人贾某某用刀将被害人赵某某扎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志勇

检察官助理:高超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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