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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镇**村*组,捕前住隆化县**镇***饭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由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隆化县看守所。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晚10时许,被害人董某某酒后到隆化县隆化镇“******”饭店内,用手捞鱼池中的鱼,引起店主被告人贾某某不满,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贾某某的合伙人于某某将董某某劝出饭店并将饭店门锁上。后董某某又返回饭店将饭店门拽开进入饭店内与被告人贾某某发生厮打,二人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贾某某用杀鱼用的锤子将董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董某某左颞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左顶骨开放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颞硬膜外血肿,拌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顶叶脑挫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皮裂创累计长度已达8cm以上,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眼眶内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志国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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