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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霍某某,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因被害人王某某骚扰其母亲,对其怀恨在心。2019年4月15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某持斧与被告人贾某某对峙,期间,被告人贾某某捡起木棍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分别构上轻微伤、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红岩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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