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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号**。住鞍山市铁东区**栋**号。因伤害于2012年9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7日16时许,在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区市场**店铺外,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钱某某因琐事争吵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贾某某把钱某某摔倒在地,致使钱某某右肘关节脱位。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某的右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住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毅
代理检察员:  王治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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