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住址: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三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三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7时许,在河北省三河市**镇**村,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两家因门前道路问题发生口角并发生争执,在贾某某及其女儿卢某甲、卢某乙与付某某及其孙子郭某甲互相抓扯的过程中,贾某某抓住付某某头发将其拉倒在地致付某某右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经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外伤致右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外伤致右腿部疤痕长21厘米,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20年9月9日,被告人贾某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付某某一方人民币17万元,被害人付某某对贾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郭某甲、郭某乙的证言、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伤情照片、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人员信息查询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无视国法,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岩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三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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