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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现住址为保定市清苑区**镇“**”小区**室。2020年6月16日到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投案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保定市清苑区**镇“**”小区门卫室内,与该小区保安钟某某等人共同饮酒,贾某某在结束饮酒离开后发现自己的手机落在门卫室,贾某某回到门卫室拿自己的手机时,发现钟某某躺在门卫室的地面上,在贾某某扶钟某某起身时二人发生口角并打斗,后二人又来到门卫室外面继续打斗,贾某某将钟某某打倒在地上,造成钟某某右侧第7、8肋骨、左侧第2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清苑第五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损伤照片;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相关人员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被辨认人员身份说明;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海滨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保定市清苑区**镇“**”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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