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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1224199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卢氏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东。因涉嫌故意伤害,2020年2月18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2月2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凌晨2时许,在卢氏县**镇**路**酒吧二楼,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与被害人付某某发生争执,贾某某随手拿起桌子上的酒杯扔向付某某,砸中付某某面部,致其受伤。经卢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焦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河南省卢氏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东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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