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刑诉〔2018〕19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9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屯。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06月14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07日06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遂平县看守所13号监室与王某某因放置被褥发生口角,贾某某用拳头先后两次打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面部,造成王某某牙齿脱落、左颞部软组织挫伤、左颞骨骨折并左颞骨顶硬膜外血肿等。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贾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对贾某某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建峰
2018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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