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号,现住址为扬州市邗江区**苑**区**幢**室。被告人贾某某曽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8年1月5日假释至2019年3月8日假释期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贾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徐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凌晨2时5分,被告人贾某某至扬州市邗江区**路**号**娱乐休闲中心,因琐事与被害人徐某甲在该中心868包厢外走廊处发生口角,后双方产生肢体冲突,冲突中被告人贾某某掏出刀具将被害人徐某甲捅伤,随即逃离现场。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徐某甲小肠多处破裂行小肠部分切除术治疗,系重伤二级,全身多处刀刺伤创口,累计长度大于15cm,系轻伤二级。
到案后,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盛某某、杨某某、徐某乙、潘某某、陈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试听资料光盘一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艳丽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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