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7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和女友路经鲁山县城中心公园北门附近时,因琐事与本县**乡居民刘某某妻子岳某某发生争吵,因言语不和,被告人贾某某与刘某某发生撕扯,撕扯中,被告人贾某某用拳头猛击刘某某左眼,造成刘左侧眼眶下臂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证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现场勘验笔录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5.证人李某某、岳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6.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7.被告人贾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郭益民
检察官助理:汪景文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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