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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故意伤害)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94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06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8日23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前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洪田村**塘**巷*号**推拿店,找其妻子鲁某某解决夫妻矛盾。次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来到**推拿店,见王某某与鲁某某争吵拉扯,被告人贾某某上前制止,双方发生口角,于是被告人贾某某用钢管打击被害人王某某手臂。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尺骨中段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19年7月12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沙井****公司抓获被告人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华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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