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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敲诈勒索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乡**村**屯。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望奎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望奎县看守所。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望奎县全县开始评估精准扶贫户,望奎县**镇**村**屯的村民贾某某以他父亲家没有被评为贫困户为由多次上访,并威胁村里如果不给其父母评为贫困户就要在国家精准扶贫第三方评估验收组来的时候拦车拦人上访告状,后村委会经研究要给贾某某父母定位线下贫困户,但其并不满足,再次找到村委会声称不给其父母定为贫困户,等国家精准扶贫检查组来检查的时候要上访告状,村委会没有办法向上级领导汇报,上级领导让村书记于某某一定安抚好贾某某,不能让贾某某上访告状影响检查,后贾某某再次找到村委会,声称不给其父母定贫困户也行,但是村上得给其一千亩黄豆补贴款,村委会为了安抚贾某某,迫于无奈答应了贾某某,并于当年给贾某某虚报了299.8亩黄豆补贴钱共9593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贾某某户籍证明、贾某某和梁某某的银行流水、2018年灯塔镇大豆生产者补贴发放明细表等

2.证人佟某某、吕某某、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因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政军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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